二、對被認定為外商投資的高新技術和現代項目,經營期在十五年以上的,在享受上款政策後,第十一年至第十五年企業繳納的所得稅,按縣得部分的30%還将繼續補貼給企業。
三、對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者,從該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,增加注冊資本,或者作為資本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,且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,其再投資的利潤原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,除按國家規定,報經稅務機關批準退還40%以外,再按縣得部分的30%補貼給企業。對直接再投資舉辦、擴建産品出口和技術先進的“二類企業”,可報經稅務機關批準全部退還其投資利潤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。
四、對投資于我縣鼓勵外商投資的産業項目,需引進的生産技術設備,按國家規定仍需繳納的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,則所繳納的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款的50%,用該企業投産營運後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中的縣得部分給予補貼。
五、經稅務機關批準,允許外商投資企業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。
六、規範收費行為,完善外商投資企業收費卡制度。
七、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國民待遇。
八、實行土地優先提供,保障外商投資企業用地,土地費用除上繳國家、省、市及兌現征地補償外,其餘部分全部返還給企業。重大外商投資項目或高新技術項目,土地費用還可采取“一事一議”。
更多信息可掃描上面二維碼,關注手机上赌博的网址大全微信公衆号